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4月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1] 406号) 、《2023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 (浙发改能源 [2022] 302号)、《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国网浙江就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代理购电价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分时电度用电价格在电度用电价格基础上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规定形成。
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
尖峰时段:9点-11点,15点-17点;
高峰时段8点-9点,13点-15点,17点-22点;
低谷时段:11点-13点,22点-次日八点。
1月、7月、8月和12月的13点-15点,增设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7月、8月,大工业高峰电价在高峰电价上浮比例上再相应提高2分,低谷电价在低谷电价下降比例基础上再相应降低2分。不满1千伏大工业用电代理购电交易价格参照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代理够烦交易价格执行。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
尖峰时段19点-21点;
高峰时段8点-11点,13点-19点,21点-22点;
低谷时段:11点-13点,22点-次日8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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