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工业用户分时电价时段、峰谷电价及最大需量电价等价格信息执行的参考文件为:《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文件。
江西省大工业用户分时电价时段、峰谷电价及最大需量电价等相关官方文件主要内容:
一、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全省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
(二)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江西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季节负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划分为峰、谷、平时段。
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3.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三)分时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电价下浮50%。市场交易电力用户以当月购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二、其他事项
(一)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
(二)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平均电价,即以当月购电价格为基数,各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上浮3分。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
(三)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我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1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五)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此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此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六)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强化尖峰电价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
江西省大工业用户分时电价时段、峰谷电价及最大需量电价参考电价信息:
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17: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5:00;其余时间为平段。高峰时段电价上浮3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3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最大需量电价:39元;
变压器容量电价: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