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有关电力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做好第二监管周期销售电价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和 《关 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就山西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电网2020-2022年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详见附件1。山西电网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同步调整,其中1-10 ( 20 )千伏降低0.52分/千瓦时、35 千伏降低0.52分/千瓦时、110千伏降低1.02分/千瓦时、220 ( 330)千伏降低2.02分/千瓦时;容(需)量电价不作调整。调整后的《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山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见附件2、附件3。
二 山西电网500千伏 “网对网”外送电平均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0193元(含税、含线损),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03元。具体标准、送受电主体和外送电情况由省电力公司 报我委备案后执行。
三、国家级脱贫摘帽县农业排灌用电按扶持性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
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附注。
五、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 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 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数据情况报送我委。
六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监管,确保本通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 位,及时将执行中的问题报我委。
七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标准和阶段性降成本政策。